长江科学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规定,为促进长江科学院(以下简称长科院)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 设立长江科学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院科技委是在长科院领导下的长科院科学技术咨询和议事机构,为长科院科技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院科技委主要职责是:

(一)对长科院以及长江流域水利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对长科院承担的治江重大科技项目、流域管理项目立项和成果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长科院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长科院学科专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提出咨询建议。

(五)推动长科院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和经验的总结、推广。

(六)承担依托长科院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职责。

(七)承办长科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必要时也可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长期坚持在相关科研领域前沿从事科研活动及管理,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学术民主,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应为在职在岗委员,身体健康,能承担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院科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也可设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院科技委设顾问、委员各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者减少。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

第七条 院科技委顾问、委员的遴选和聘任。

(一)顾问从院内外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中选聘,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二)委员从院内外具有突出贡献及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或科研管理人员中选聘,一般应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应专业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院内委员一般从在职在岗人员中选聘,二级及以上级别教高、在任部(省、委)级科技委委员、历任院领导以及主任委员提名的人选可不受此限制。

(四)委员候选人由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推荐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聘任。

第八条 顾问、委员的增补或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任或解聘。顾问、委员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的,由本人或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任委员同意后辞聘。

第九条 院科技委顾问年满80周岁一般自动解聘,委员年满70周岁一般自动解聘。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条 院科技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一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到会院内委员须达到院内委员总人数2/3以上,总结上一年工作,讨论当年工作计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第十二条 院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到会委员1/2以上人员同意;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须获到会委员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加强对国家科技政策和国内外科技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围绕长科院改革发展和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科技委指定的问题积极进行调研和论证。委员应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

第十四条 院科技委委员形成的调研报告和咨询评议意见等,经科技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签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送呈长江委或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院科技委在开展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时,有权要求院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院科技委有关工作安排由秘书长召集,主要研究科技委日常工作,组织委员参加有关专题调研、研讨和科技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院科技委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由长科院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科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